主办单位: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2437026
网站标识码:5111000059 蜀ICP备12008332号-2
公司董事和经理篇
1.问:经理是如何产生的?
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2.问: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吗?
答:可以。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问: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是什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4.问: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吗?
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经公司书面催缴仍不缴纳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问:股东抽逃出资,董事、经理应当承担责任吗?
答: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经理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问:董事任期每届是几年,任期内可以辞任吗?
答:董事任期每届最长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您可以辞任董事,辞任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7.问:股份公司董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转让有什么规定?
答:您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您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问:董事、经理因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您因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9.问:公司违法减资,董事、经理要承担责任吗?
答:在减资程序中,董事、经理应当尽到勤勉义务,合理判断减资是否符合公司利益,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经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问:公司解散时,谁是清算义务人?
答:董事为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