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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广播电视台5色灵芝胶囊、史帝夫净水器、国方堂文山三七、成都西南脑科医院、固升牌维生素K2软胶囊、正骨 青紫堂、苗一手清肤老铺涉嫌广告违法案

发布时间: 2019-06-12 04:55    来源: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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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工商乐处字〔2018〕0037号


    当事人:乐山广播电视台;住所:市中区春华路639号;法定代表人:吴秀文;统一信用代码:1251100057074081XB;经营范围: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广播、电视台发布国内外广告;邮政编码:614000。

     2017年1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省工商局监测平台以及日常监测数据中,发现乐山广播电视台于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在公共新农村频道、新闻综合频道播出的“5色灵芝胶囊”、“史帝夫净水器”、“国方堂文山三七”、“成都西南脑科医院”、“固升牌维生素K2软胶囊”、“正骨 青紫堂”、“苗一手清肤老铺”广告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本局于2017年12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在公共新农村频道播出的“5色灵芝胶囊”广告含有:“五色灵芝是个宝,一粒从头治到脚,调代谢,活细胞,五脏同治百病消,当天服用,当天见效,只需60天,百病不来找。”等违法广告内容与相关部门审查批文内容不一致;新闻综合频道、公共新农村频道播出的“史帝夫净水器”广告含有:“而且那通过我们国家质量安全体系的一个认证,国家质量安全体系认证也是符合的,获得了国家的发明专利的认证。”等违法广告内容中的国家质量安全体系认证和国家发明专利的认证,乐山广播电视台不能提供两个认证材料;新闻综合频道、公共新农村频道播出的“国方堂文山三七”广告含有:“三七具有改善心肌大脑供血,改善抗血栓,改善降血脂,改善稳血糖,改善贫血、抗氧化、提高免疫力等作用。”等违法广告内容涉及了疾病治疗功能且使用了医疗用语;公共新农村频道播出的“成都西南脑科医院”广告含有:“成都西南脑科医学研究院,专业研究小儿脑瘫、癫痫病、帕金森、脑萎缩,电话:028-625-66666,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号”等违法广告内容涉及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新闻综合频道、公共新农村频道播出的“固升牌维生素K2软胶囊”广告含有:“固升牌维生素K2软胶囊,骨病让人失去脑动能力、活动自由,第一大病,骨关节病,骨质疏松,一步一步要人命,……骨折,关节变形,浑身疼痛,甚至瘫在床上不能自理!”等违法广告内容,乐山广播电视台不能提供相关部门审查批文;新闻综合频道播出的“正骨 青紫堂”广告含有:“其镇店之宝—青紫正骨膏,外拔痹毒,内修骨损,被誉为青紫圣膏。”等违法广告内容涉及了疾病治疗功能且使用了医疗用语;新闻综合频道、公共新农村频道播出的“苗一手清肤老铺”广告含有:“皮肤病诊断与鉴别诊断,银屑病是一种常见的慢性复发性的红斑鳞屑性皮肤病,特征性的皮损为红色的丘疹或斑块,上附多层银白色鳞屑。白癜风是一种局部色囊细胞博怀引起的后天性限局性或泛发性皮肤色素脱失性疾病。湿疹是一种瘙痒性、多样性皮疹,具有聚集成群与滚出倾向。”等违法广告内容使用了医疗用语。“国方堂文山三七”广告费用为500元,“成都西南脑科医院”广告费用为200元,“固升牌维生素K2软胶囊”广告费用为100元,“苗一手清肤老铺”广告费用为1000元,“5色灵芝胶囊”广告费用为800元,“史帝夫净水器”广告费用为400元,“正骨 青紫堂”广告费用为3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被委托人询问笔录2份,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2份,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决定书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国方堂文山三七”、“成都西南脑科医院”、“固升牌维生素K2软胶囊”、“苗一手清肤老铺”广告费发票复印件1份,“5色灵芝胶囊”、“史帝夫净水器”、“正骨 青紫堂”广告费发票复印件1份,广告费用说明2份,经管会纪要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发布“5色灵芝胶囊”、“史帝夫净水器”、“国方堂文山三七”、“成都西南脑科医院”、“固升牌维生素K2软胶囊”、“正骨 青紫堂”、“苗一手清肤老铺”的广告费用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5色灵芝胶囊”、“史帝夫净水器”、“国方堂文山三七”、“成都西南脑科医院”、“固升牌维生素K2软胶囊”、“正骨 青紫堂”、“苗一手清肤老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若干,主要证明发布的“5色灵芝胶囊”、“史帝夫净水器”、“国方堂文山三七”、“成都西南脑科医院”、“固升牌维生素K2软胶囊”、“正骨 青紫堂”、“苗一手清肤老铺”广告违法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发布的“5色灵芝胶囊”、“史帝夫净水器”、“国方堂文山三七”、“成都西南脑科医院”、“固升牌维生素K2软胶囊”、“正骨 青紫堂”、“苗一手清肤老铺”违法广告画面截图11张和违法广告内容证据提取单7份,省工商局广告监测平台监测数据截图3份,违法广告光盘证据提取单1份,光盘1张,主要证明该广告在乐山广播电视台公共新农村频道、新闻综合频道播出且存在违法发布行为的事实。

    2018年4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乐工商告字〔2018〕第9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此次罚款标准远高于历次处罚,希望市工商局酌情研究减轻对乐山广播电视台拟定的处罚。经复核,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本案中涉及的违法广告内容产品多、违法广告发布行为时间长,且在两年内有三次以上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法定条件,按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本局重大行政行为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本局拟作出没收广告费用2200元,处以罚款65200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已经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故对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在公共新农村频道、新闻综合频道播出的“正骨 青紫堂”、“苗一手清肤老铺”、“国方堂文山三七”普通商品类广告中,广告内容涉及了疾病治疗功能且使用了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之规定处罚,没收广告费用1800元,处以罚款3600元。

    当事人于2017年7月21日至10月10日期间在公共新农村频道播出的“5色灵芝胶囊”广告中,广告内容未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审查批文内容播出,与相关部门审查批文内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以罚款15000元。

    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在公共新农村频道、新闻综合频道播出的“固升牌维生素K2软胶囊”广告中,广告内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发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以罚款15000元。

    当事人于2017年9月19日至11月26日期间在公共新农村频道、新闻综合频道播出的“史帝夫净水器”广告中,广告内容涉及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之规定处罚,没收广告费用400元,处以罚款1600元。

    当事人于2017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12月13日至12月14日期间在公共新农村频道播出的“成都西南脑科医院”广告中,广告内容涉及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以罚款30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合计没收广告费用2200元,处以罚款652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银行缴纳上述罚(没)款:

    户名:乐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工行乐山市春华路支行

    账号:2306382129126416563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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