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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广告宣传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现就有关广告发布活动提醒告诫如下:
1. 严禁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庆祝新中国成立75周年等严肃政治主题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2. 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商业广告。
3. 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4. 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商业广告营销宣传。
5. 严禁使用危害意识形态安全、妨碍社会安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6. 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7. 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商业广告营销宣传。
8. 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商业广告营销宣传。
9. 严禁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或“特供”“专供”“内供”等违法违规广告宣传用语。
10. 严禁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商业广告。
11. 严禁发布其他虚假违法广告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广告。
请全市广告经营主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强化广告发布主体责任,建立广告发布相关制度,认真落实提醒告诫内容,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行为请及时留存证据,可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乐山广告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