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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踩坑”,乐山发布7起涉旅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4-29 10:19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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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日将至,为维护广大游客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规范有序、安全放心的节日市场消费环境,乐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乐山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保”工作部署,聚焦文旅领域和消费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问题,持续查处一批违法案件。现联合发布一批典型违法案例,警示旅行团队和广大商家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提示广大游客和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营造“五一”节期间安全稳定的市场秩序。

案例1

四川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金沙路分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委派的导游宋某某擅自变更接待计划、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欺骗旅游者消费案

案情概要

2023年1月17日,旅游者在网络平台“问政四川”反映:“其参加乐峨两日游中旅行社未主动告知旅游行程、未签订旅游合同问题”。经立案调查,四川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金沙路分社存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委派的导游宋某某在接待过程中存在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欺骗旅游者消费、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

四川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金沙路分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委派的导游宋某某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的规定;宋某某欺骗旅游者消费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规定;宋某某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4月10日,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四川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金沙路分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因委派的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欺骗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对其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导游宋某某欺骗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68元,处2000元罚款;对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行为暂扣导游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但在实际操作中,旅行社为了招徕客源,安排一些闲散人员在机场、车站、广场等游客集散地广发传单,只要能把客人骗来参加旅游,后续的一概不管,且收取游客的费用也很低。旅行社在组织客人时也没有按规定完善相关游客的旅游档案等资料,造成游客既没有旅游合同,也没有旅游行程单,游客也没有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一旦造成后果,社会危害很大。由于都是散客拼团,收取的旅游费用高低也不一致,更有因多次“转团”层层盘剥团费价差,导致旅游团费低于接待成本,出现安排的导游在接待游客的过程中欺骗消费、兜售物品等违法行为发生。同时,也要提醒出行的游客,在参加旅游团时一定要按规定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提供具体的旅游行程单,交费要向对方索取相应的发票,发生纠纷能及时提供证据资料,快速化解矛盾。

案例2

导游罗某某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情概要

2023年4月30日,游客在“今日头条”反映:当事人在参加峨眉乐山两日游的过程中,在峨眉山景区游览时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经查,罗某某(导游证号:PN082××L)受成都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接待游客35人(33大2小),4月29至30日乐山峨眉山二日游。经调查核实:4月30日,罗某某在接待游客的过程中,在峨眉山景区某小吃店休息时向游客推销茶叶和药材,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5月15日,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成都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对导游罗某某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本案中,导游利用了游客休息时间打擦边球,将游客带到休息场所如小吃店、村民家里,向游客推销本地的土特产。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导游在接待过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目的在于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净化旅游市场秩序。

案例3

杨某实施价格欺诈案

案情概要

2024年3月16日,网友在抖音平台发布一段名为“富二代卖玉套路揭秘”的短视频,该视频反映市中区局辖区某旅游购物店涉嫌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市中区文旅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销售场所进行了联合检查。

经查,杨某的员工在销售商品时向游客宣称“...批发过来是1680元,我就给你们算1600元......新版的十二生肖,贵州那边8800元一个,到时候要来物价局给我们定价备案...”等,与产品实际进货价格不符,且产品销售价格也无需政府备案。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评析

玉石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家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谎称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依法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纠治商家违法行为。

案例4

游某某收取未明示的餐具费用案

案情概要

2023年5月12日,消费者一行8人在位于峨眉山市黄湾镇“峨眉印”商业区白云街的当事人游某某处用餐,就餐前当事人未告知餐具和米饭要收取费用,餐后结账发现当事人收取8人餐具费每人2元,收费16元;米饭费每人2元,收费16元,消费者扫码支付餐费243.00元,随后提供支付凭证进行了投诉。当天,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当事人开展了执法检查,现场查验当事人菜谱,菜谱上明确标注有米饭2元/人,但未见餐具收费标价,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也未见有餐具收费的公示。随后,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查,当事人游某某在菜谱上标注米饭收费2元/人,未在其经营场所内和菜谱上标注餐具收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游某某作出罚款18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消费投诉“诉转案”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商家在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被立案查处。

案例5

乐山市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概要

2023年1月19日,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三峨村的乐山市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载客使用的观光车4辆,未取得相关检验合格报告,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4辆观光车)并及时申请检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1月24日,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特种设备(4辆观光车)使用情况回访检查时,当事人2辆未经检验被依法责令禁止使用的观光车仍在继续运行使用。1月26日,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公司的4台观光车属于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内规定的特种设备,其安全与否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公司漠视安全,在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其未经检验合格的观光车仍然继续违法运营,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处,有利于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确保观光车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案例6

峨眉山市某酒店住宿违规加价案

案情概要

2023年4月29日,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报国管理处接到消费者投诉,投诉人称其于2023年4月6日在携程网下单订购峨眉山市某酒店处1间标准双人房。4月29日,投诉人到当事人处办理入住,被该酒店告知需每日加收50元住宿费(合计加收100元),才能办理入住,引发投诉。接诉后,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报国管理处、报国寺派出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酒店存在因节假日价格上浮的原因,故单方要求对游客已预订的住房,另行加收住宿费。随后,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依据该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酒店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住宿临时加价,由消费投诉“诉转案”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本案中消费者网络下单并支付住宿费,入住时却被酒店“坐地起价”,其本质为不履行与消费者达成的价格承诺,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属典型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景区市场价格秩序,同时也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对营造规范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7

曾某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案情概要

2023年12月20日,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曾某某经营的羊肉摊点进行检查,该摊点正在从事羊肉销售,摊位前有一台正在使用的电子秤(铭牌标识内容:奥尔克,上海奥尔克仪器有限公司监制)。检查时该台电子秤处于空重状态,显示重量为零,执法人员现场将1kg标准砝码放于该台秤上,显示重量为1.52kg。

曾某某无法提供进销货账目、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曾某某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4年1月15日,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子台秤1台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个别不良商家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短斤少两,监管部门及时依法予以查处,有力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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