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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千里维权解民忧 用情帮扶暖人心

发布时间: 2024-01-26 04:17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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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日乐山市消委赶赴泸州参加四川省消委与重庆市消委共同举办的消费维权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此次川渝消委会2023年度消费维权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参加人员150余人次,并邀请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政策研究部主任皮小林、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谭启平等五位专家,参赛人员来自川渝各市州消委、市场监管、基层相关工作人员。

此次案例评选队伍阵容强大各地派出的都是精兵强将,有播音专业毕业参加到消委战线的年轻选手、有经验丰富的基层调解工作人员、有市场监管熟悉法律法规的执法干将、参赛队伍共计46个单位,四川省21个重庆市25个。评分采取专家和参赛单位秘书长现场打分,评选出一等奖6个、二等奖10个、三等奖14个、优秀奖16个,奖牌含金量高于以往。


乐山市消委精心准备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千里维权解民优用情帮扶暖人心”案例依靠真实感人的维权过程和过硬的专业素养通过激烈的角逐,打动了评委和观众取得了本次比赛的二等奖,此案例主要特点1跨省维权、2热心助残、3事实清晰法律法规应用恰当、4讲解声情并茂。


通过此次活动乐山市消委用实际行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并为发展成渝经济双层经济圈建设发挥了自己的力量。



我为群众办实事”千里维权解民优用情帮扶暖人心

【案情简介】

2023621日,峨边彝族自治县消委会收到了一面来至革命老区巴中市通江县邮递过来的锦旗,上面掷地有声写着“依法维权解民忧千里调解暖人心”。原来事情是这样:2023430日,峨边彝族自治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收到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平台投诉工单,反映“龙先生在峨边彝族自治县某种植场购买了竹节参种苗(中药材),但是收到货发现根本就不是竹节参种苗,故投诉货不对版,诉求:要求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峨边彝族自治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迅速开展调查,立即与投诉人龙先生取得联系,经调查:20233月,投诉人龙先生通过惠农网APP与峨边某种植场取得了联系,向其购买竹节参种苗,通过电话沟通和视频确认种苗后,于317日,324日,先后两次进行了购买,共支付5340元,龙先生将种苗种植一段时间后,种苗茎叶生长出来,48日经龙先生向他人咨询,得知目前实际种植的种苗与自己需要而购买的竹节参种苗不符,于是与商家进行协商退货退款,商家以种苗没有问题为由不予退款,在调查中县消委会得知投诉人龙先生是一名肢体一级残的残疾人且是当地农村低保户,同时在峨边彝族自治县域内对经营者也开展了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510,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毅然决定前往巴中市,在巴中市消委会和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511日两地消委会的工作人员赶到了巴中市通江县板桥口镇九村一组龙先生的家中,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并在种植地里提取了种苗样品,512日,县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将取回的植物样品交于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经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和成都中医药大学峨眉学院的专家进行原植物鉴定,此植物非竹节参种苗。经县消委会调解:峨边某种植场一次性退还给投诉人龙先生购买种苗的货款4600元,投诉人龙先生将种植的种苗退还给种植场。县消委会办案人员考虑到投诉人龙先生为一级肢体残,是农村低保户,实地调查时发现家中生活还较为困难,但其身残志坚的奋斗精神值得敬佩,县消委两名办案人员感触及深,特意自发捐款1000元,作为支持投诉人产业发展资金,县消委会负责人将此案件办理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后也立即拿出500元,要求消委会一并作为产业资助金转交投诉人龙先生。

613日,在峨边彝族自治县消委会的委托下,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消委会的驱车4个多小时,来到了将投诉人龙先生家中,将4600元种苗退款和1500元的爱心产业资助金亲手交到了投诉人的手中,此刻,县消委会接到了当地市场监管局和消委会的感谢电话,同时也接到了投诉人龙先生的电话,他哽咽地说道:“谢谢你们,太感谢你们了,你们辛苦了,我会努力改变自己生活的现状,随时欢迎你们有空到我家做客。”此次投诉跨越千里,在两地消委组织怀揣“人民至上”的情怀,跨区域联动,不辞艰辛、共同努力下,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受害群众的利益得到最大维护。

【案件评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投诉人龙先生因购买药材种苗货不相符导致财产受损,属于《消法》保护范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投诉人龙先生享有向经营者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造成村民龙先生的财产损失,应承担退还货款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峨边彝族自治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醒广大农户:种苗不同于其它农资产品,假冒伪劣种苗造成的是绝收后果,一定要到正规的、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有保障的经销商处购买;购买时要向经销商索要购种发票,发票要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仔细询问了解需购买种苗的生长环境,如土壤、气温、海拔等条件是否符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生长条件。农户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应及时向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消委会等机构投诉依法维权。

【思索与探索】

通过这个案例,峨边彝族自治县消委会跟进组织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药环犯罪侦查大队、县林业局共同组织召开了培训会,对全县“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60家经营单位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进一步规范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行业行为。

(峨边彝族自治县消委会和通江县消委会一起在巴中市通江县板桥口镇九村一组投诉人龙先生家中开展调查工作

县消委会同志在田间地头向投诉人龙先生父亲仔细了解种苗的生长情况)

(县消委会同志仔细查看种苗的生产情况并进行取样)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易东梅受峨边彝族自治县消委会的委托将投诉人的退款及捐助的产业资助款代为转交给投诉人)

(投诉人龙先生母亲转赠给峨边彝族自治县消委会的锦旗暂由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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