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2437026
网站标识码:5111000059 蜀ICP备12008332号-2
为切实做好中秋、国庆假期旅游价格管理工作,全面规范酒店、民宿、餐饮、交通、景区门票等旅游相关市场价格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中秋、国庆佳节,9月19日,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中秋、国庆假期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告诫书》,对全市广大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
凡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车站、旅游景点等的停车收费,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落实政府优惠减免政策,不得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提高收费标准。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涉旅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各旅游景区景点必须在售票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标价公示牌,景区景点内商品零售网点、游乐设施、导游讲解等均应明码标价。酒店餐饮单位提供鲜活产品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不得使用“时价”等模糊语言标示,必须明确标明当日价格或当时价格。菜品酒水等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自制饮料要标明计量单位和价格。宾馆住宿场所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应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提供洗涤订票等有偿服务的应标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经营者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合同生效后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低标高结、虚假折扣、诱导交易、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对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会员价格自律,促进行业品牌建设,增强行业竞争优势。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将加强联动,充分发挥12345等热线平台作用,及时处置价格投诉举报,依法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