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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公布第二批药品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11-20 11:44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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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工作开展,有效排查化解药品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有力震慑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乐山市市场监管局结合“铁拳”执法行动和乐山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打非治违”行动及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为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全市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中查处的具有一定典型性、代表性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乐山市市中区某某美发店经营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3月19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市中区某美发店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利威丝染发霜30支、凯捷染发膏10支均已超过使用期限。2024年5月8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夹江县某某美容美体生活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6月19日,夹江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夹江县某美容美体生活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使用的柏妢柏玻尿酸保湿洁面乳、黛贝琳奢颜焕靓龙血贵妇膏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夹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夹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8月1日,夹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峨眉山市某某大药房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及时变更第二类医疗器械网络备案信息案

2024年7月17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整治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其负责人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变更网络备案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9月19日,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乐山市五通桥区某某大药房未按要求进行储存、陈列药品案
2024年8月13日,五通桥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依法对五通桥区某某大药房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藿香正气口服液7箱置放于地面;荫凉药品专柜内储存有酮康唑乳膏,现场柜内温度显示为30℃,不符合该药品储存温度不超过20℃的要求。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储存、陈列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五通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9月24日,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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