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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计量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 2025-04-22 05:23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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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民用“三表”计量行为的

提醒告诫书

 

全市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

水表、电能表、燃气表(以下简称民用“三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为进一步加强民用“三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现就民用“三表”安装、使用管理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应深入学习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增强遵法、守法意识,提升优质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二、各相关单位在民用“三表”的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

(一)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民用“三表”的计量管理,提升合格计量器具和优质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签订《诚信计量公开承诺书》,建立完善民用“三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管理档案;对在用的民用“三表”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并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制定民用“三表”轮换计划并提前公示,落实好民用“三表”到期轮换制度;通过强制检定管理平台进行备案和申请检定,切实保证在用民用“三表”的准确性。

(二)各相关单位在安装使用民用“三表”前,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首次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并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识后,方可安装使用。严禁安装和使用未经首次检定、首次检定不合格或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型式批准证书”的“民用三表”,不得利用“民用三表”进行计量作弊,确保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准确可靠,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计量纠纷并反馈结果,发现计量失准的表具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更换。对使用中发现计量性能存疑的表具和用户投诉的表具,应立即停止使用,双方协商后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送检期间应使用检定合格的表具进行替换,不得影响用户的水、电、气的正常使用。

三、各相关单位要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自查并整改,切实规范经营行为。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民用“三表”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民用“三表”计量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计量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22

 

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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