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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解读:《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 2024-09-30 11:2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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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标准号DB51/2865—2021

发布日期2021-12-08

实施日期2022-07-01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40

归口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主管部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业分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一、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标准制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是大气污染防控的关键一环,VOCs减排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研究结果表明我省加油站油气排放是VOCs重点排放源,迫切需要加强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2018年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了“加快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四川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等文件提出对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治理。2007年,原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以下简称原《国标》),通过原《国标》的实施,我省加油站已经全面完成加油站的一次和二次油气回收改造工作,但实际上很多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常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或无法起到预期的油气回收效果,亟需加强加油站的运行维护以及各个排放环节的控制与监管。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以下简称新《国标》),新《国标》在原《国标》的基础上,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部分控制要求和排放监测项目,明确了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对在线监测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安装范围进行了调整,仅要求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加油站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油气处理装置的安装范围。

为加快推动我省VOCs治理工作,强化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有必要在新《国标》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省“十四五”及未来长期规划管理需求的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加严相关排放限值,明确在线监测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安装范围,细化监测和管理要求,从而不断提升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二、四川省加油站分布及VOCs排放量现状如何?

根据2017年清单调查结果,四川省共有加油站4492座,成都市加油站数量最多,占四川省加油站总数的17.2%,其次为绵阳市和南充市,占四川省加油站总数的7.7%和6.1%;汽油销售量小于3000吨的加油站为3735座,大于等于3000吨小于5000吨的为420座,大于等于5000吨小于8000吨和大于等于8000吨的加油站数量分别为202座和135座。

2017年四川省加油站VOCs排放量为11925.7吨,占全省VOCs排放量的2.0%,加油站VOCs排放量与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等行业排放量相近;21市(州)中成都市排放量最高,为4892.9吨。

三、四川省加油站油气回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2017年我省已全面完成了加油站的一次和二次油气回收改造工作,但截至2020年底几乎无加油站根据原《国标》要求安装使用油气处理装置和在线监测系统。根据部分城市开展的气液比、液阻以及密闭性(简称“三参数”)的抽查检测结果,我省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效果较差,“三参数”超标率高,对照原《国标》,2016年~2020年成都市“三参数”抽样不合格率逐年为64.3%、29.5%、19.8%、21.9%和5.1%,其中加油站的气液比和密闭性的不达标率较高;攀枝花市2018年检查了65座加油站,其中密闭性不合格率为47.7%,气液比不合格率高达86.2%。

四、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加油站汽油(包括含醇汽油)油气排放控制的技术要求、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加油站汽油(包括含醇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加油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建成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或四川省涉及加油站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五、本标准与新《国标》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排放限值的差异。本标准排放限值指标沿用了新《国标》中的气液比、液阻、密闭性、油气泄漏浓度、加油站边界浓度的排放限值;加严了油气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限值,在国标的基础上收严了20%。

控制要求的差异。控制要求是除排放限值外的管理性要求,本标准在新《国标》的基础上,明确了油气处理装置的安装范围,增加细化了部分加油站排放控制要求,如:加油站应至少每6个月维护一次通气管的压力/真空阀,并保存维护记录;新、改、扩建加油站应使用与ORVR轻型汽车兼容的加油站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加油枪集气罩应保持完好无损,发现破损及老化应立即进行更换;加油站内设备维护人员每周至少检查维护油枪集气罩一次,每年至少更换一次集气罩。

监测要求的差异。本标准扩大了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范围,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a)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b)臭氧年浓度超标城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c)依法被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加油站;d)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加油站。本标准增加了在线监测系统数据存储时间长度,要求至少存储3年;增加了在线监测系统预警、报警后的操作要求以及报警解除条件,当加油枪气液比报警时,在线监测系统应在对应加油枪挂枪后1min之内自动关闭其加油功能;进一步明确了在线监测系统的准确性要求;考虑到加油站油气泄漏浓度检测的实际需要,本标准还增加提出了油气泄漏浓度检测要求,明确了安全要求、台账要求、检测设备、检查方法和检测记录等要求。

超标判定的差异。本标准加严了超标判定的条件,提出液阻、密闭性、油气泄漏浓度、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和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浓度检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现场测得的检测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加油站现场测得的任意一条加油枪气液比不合格判定为超标,其他地区的气液比超标判定要求与新《国标》一致。

五、本标准中排放限值类指标和限值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四川省典型加油站的现场调研和采样监测结果,结合新《国标》、《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的要求,从我省环境管理需求及环境监管能力现状出发,确定油气泄漏浓度、气液比、液阻、密闭性、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浓度等指标为排放限值类指标。

1.油气泄漏浓度

本标准确定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应保持紧密的部位以及在卸油过程中应与油品运输汽车罐车等卸油工具密闭连接的接口、管道等点位为油气泄漏浓度限值执行点位,不包含加油时加油枪与油箱口处的连接点位。基于现场测试结果,确定油气泄漏浓度限值与新《国标》相应限值保持一致。

2.密闭性、气液比、液阻、油气处理装置排放限值

本标准沿用了新《国标》中密闭性、气液比、液阻的限值要求;为了推进油气处理装置的排放管理水平,减少排放,参照《北京市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8-2019),提出油气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应小于等于20g/m3。

3.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限值

为了进一步加强加油站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提高监管效率,使本标准与新《国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相衔接,本标准明确加油站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应小于等于4mg/m3。

六、本标准实施后的环境效益?

经调研测算,现阶段加油站油气排放综合治理效率约为50%,实施一阶段+二阶段+油气处理装置的加油站治理效率可达到87.8%,实施一阶段+二阶段+在线监测的加油站治理效率可达到92.2%,实施一阶段+二阶段+油气处理装置+在线监测的加油站治理效率可达到92.6%,其余加油站治理效率可达80%;据此估计本标准执行后,全省每年加油站可减少VOCs排放8344.5吨,节约的油品产生5800余万元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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