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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06-18 02:16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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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两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0年第1516),涉及我市2食品经营单位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SC20510000003930662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月20日,按照2020年四川豆芽、乌鸡、乌鱼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抽检计划要求,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峨眉山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鸡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90kg,样品数量3.65kg。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单位:μg/kg)实测值为1527(标准指标为≤100),不符合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峨眉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25日向峨眉山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该批次乌鸡共购进90kg,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

(二)对峨眉山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乌鸡的行为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业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查验了供货方资质,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索要了乌鸡检疫合格证明,能够如实说清乌鸡进货来源。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25.6元;

2.处罚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5525.6元,大写伍仟伍佰贰拾伍元零陆角。

3.处罚决定书文书号:峨市监行处字〔2020〕69号

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0年3月23日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批次乌鸡不合格原因为乌鸡养殖环节非法添加,非流通环节造成。对此,该公司会加强进货查验,同时严格进货查验制度,杜绝类似情况再发生。

二、SC20510000003930663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月20日,按照2020年四川豆芽、乌鸡、乌鱼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抽检计划要求,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峨眉山沃美商贸有限公司维多利亚店销售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3kg,样品数量3kg。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单位:mg/kg)实测值为0.032(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原农业部、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峨眉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21日向峨眉山沃美商贸有限公司维多利亚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该批次黄豆芽共购进3kg,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

(二)对峨眉山沃美商贸有限公司维多利亚店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履查验了供货方资质,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能够如实说清黄豆芽进货来源。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8元;

2.罚款人民币2300元;

以上罚没共计2302.28元,大写贰仟叁佰零贰元贰角捌分。

3.处罚决定书文书号:峨市监行处字〔2020〕71号

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0年3月23日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超市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原因为进货查验不严,对供货商资质查验不严格,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检测力度不够,对此,该超市决心加强进货查验,提高快速检测力度。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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