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2437026
网站标识码:5111000059 蜀ICP备12008332号-2
今年以来,乐山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四川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部署,围绕“护民生”一个中心,“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公开曝光第一批典型案例,警示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进行举报。
案例1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乐山某公司使用未检验特种设备案
案件简介
乐山市五通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特检所综合管理平台报警信息对五通桥区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2条压力管道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另有5个在用储气罐未经检验,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完成整改,随后移送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2月5日,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案例2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峨眉某通讯设备经营部销售假冒侵权“VIVO”手机壳案
案件简介
2023年9月,位于峨眉山市胜利街道的峨眉某通讯设备经营经营者谢某通过微商购买“VIVO”26个机型、304件手机壳后,放在其门店上进行销售。2023年9月19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消费者投诉对该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手续,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手机壳进行了扣押,并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VIVO”手机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涉案手机壳均为假冒商标权利人生产,侵犯了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销售侵犯“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于2024年1月30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VIVO”手机壳304件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案例3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沐川县某润滑油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辆齿轮油和多效防冻液案
案件简介
当事人从某私人手中分几次购进标示由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城”车辆齿轮油16桶、“长城”多效防冻液20桶,放在其位于沐川县沐溪镇的门市上进行销售。2023年11月23日,因消费者投诉,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沐川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长城”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和合法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现场查扣剩余的7桶“长城”车辆齿轮油和20桶“长城”多效防冻液,并立案调查。经“长城”润滑油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商品属于假冒权利人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了“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上述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4520元,违法所得198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车辆齿轮油和多效防冻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于2024年1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长城”车辆齿轮油7桶和“长城”多效防冻液20桶、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罚款452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案例4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乐山市市中区某大药房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件简介
2023年10月24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投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在其门店的医疗器械陈列柜台发现已拆封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外包装印有“‘欧之星’商标,封口处印有生产日期:20191102,失效日期:20211101”字样,涉嫌经营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扣押并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用橡胶手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的“欧之星”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案例5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犍为某眼镜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案件简介
2022年10月,当事人在未经许可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成都某商家购进了一批三类医疗器械——卫康隐形眼镜润滑液(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6316141),放在其位于犍为县清溪镇的门市上进行销售,截至2023年12月15日,被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还未售出。执法人员对涉案商品实施了强制扣押并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卫康隐形眼镜润滑液”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2月6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卫康隐形眼镜润滑液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