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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乐山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探索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方面的新举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依法实行“首违不罚”,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保护市场主体不因“小错”增加“试错”的法律成本,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教育、告诫、约谈等方式,助力市场主体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现公布一批首违不罚典型案例。
1.乐山市犍为县肖某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肖某于2023年1月20日起,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位于犍为县玉津镇开设饰品店,对外销售美发饰品、日杂用品、化妆品等商品,至2023年1月30日被犍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并积极主动改正,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于许可类经营项目,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和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等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犍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乐山市五通桥区某眼镜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介绍:2023年3月3日,五通桥区市场监管局对五通桥区某眼镜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配制眼镜过程中使用的验光仪、焦度计、验光镜片箱、瞳距仪4种计量器具未经检定。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和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等规定,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3.乐山市市中区张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2022年12月5日,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前往市中区凤州路某店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有40件“蓝月亮®”薰衣草香亮白增香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摆放在库房内。因该店铺还未正式营业,该批洗衣液还未进行销售。经“蓝月亮®”商标权所有人广州蓝月亮事业有限公司授权的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别,上述“蓝月亮®”洗衣液产品为假冒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法时间短,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商品购进渠道,侵权商品还未售出,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和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等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40件洗衣液、不予罚款的处罚决定。
4.乐山市夹江县某理疗馆未在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案
案情介绍:2023年2月13日,夹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sc.gsxt.gov.cn/)查询到夹江县某理疗馆未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法属于三年内初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单一,案发后主动改正进行年度申报,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等规定,夹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5.乐山市金口河某宾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介绍:2023年1月16日,接群众举报,金口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区农业局,对举报人反映的某宾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餐厅电子菜单中有菜品“喜笑颜开(香酥小河鱼)”字样。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喜笑颜开(香酥小河鱼)”半成品进行检查,确定该菜品原料并非小河鱼。另查明于2023年1月12日起,该宾馆负责人要求其宾馆员工将包含“喜笑颜开(香酥小河鱼)菜品的菜单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展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仅发布4天),案发后主动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和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金口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6.峨眉山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布含绝对化用语广告案
案情介绍:峨眉山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抖音平台注册、认证用户名为当事人企业名称的抖音号,用于宣传其汽车销售服务。当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19时45分起通过该抖音号发布自行制作的视频,视频内容包含“我们呢会给你保证全市最低价”等广告内容。2023年2月21日被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发布含“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5天),案发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和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等规定,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