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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乐山市“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开展以来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部门
围绕“铁拳出击护民生铁腕治乱促发展”主题
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
有力整治各类市场乱点乱象
现向社会公布
“春雷行动2022”第二批典型案件
1.乐山市犍为县**眼镜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从2021年11月起,当事人利用进入学校开展健康体检的机会,制作了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校班级、家长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学生视力检测通知书》,并在对学生体检过程中具体收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校班级、家长联系电话”等信息。当事人收集学生上述信息时,并未告知学校,也未告知学生收集上述信息的用途。当事人通过上述行为先后在犍为县内10所中小学校收集包含上述内容的学生信息11714份。当事人取得上述学生信息后,为诱导家长带孩子到其眼镜行配制眼镜,当事人指使员工通过与学生家长打电话、发短信息等方式,谎称自己为老师,在夸大眼睛近视带来升学、遗传等影响后,建议家长带孩子到所谓的与国家关工委签约的学生视力健康服务中心进行全面视功能检查。据查:当事人并未申请和注册学生视力健康服务中心,当事人更未与国家关工委签约,在其经营场所宣传的“70%的专业限制报考都是因为近视眼”、“现代医学已经证明,由于后天因素得的近视,如不及时治疗,也将遗传后代”等内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相关用语系当事人自行制作并用于广告宣传。至2022年3月8日被查获时,当事人的销售金额共64151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当事人未申请乐山青少年视力防控中心名称核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乐山青少年视力防控中心进行宣传,并以国家关工委签约单位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达刑事追诉标准,犍为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15日已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进一步侦查。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立案调查处理。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
2.乐山市峨眉山市**烟酒商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2年1月27日,峨眉山市综合执法局接到举报线索:峨眉山市**烟酒商行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赓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获“五粮液”牌白酒73瓶,“五粮液1618”牌白酒6瓶,“五粮春”牌白酒30瓶,“舍得”牌白酒11瓶、“国窖1573”牌白酒132瓶,“茅台”牌白酒5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74354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五粮液、泸州老窖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因涉案金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峨眉山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峨眉山市公安局,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3.乐山市峨眉山市谢**从业禁止案
案情介绍:峨眉山市**药店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谢**系该药店的经营者,罗*系当事人谢**聘用的该药店店长。罗*从他人手中以每瓶55元的价格购得“金枪不倒”“黑金刚”各5瓶,并以每瓶90元的价格出售。同年6月12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药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金枪不倒”“黑金刚”各2瓶。截至案发时,该药店已经销售上述两种产品共6瓶,从中获利210元。经鉴定,从查获的“金枪不倒”“黑金刚”中检出化学药品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经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金枪不倒”“黑金刚”按保健食品论。2021年8月10日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对罗*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7月7当事人将《营业执照》注销,随后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处理结果:当事人聘用的店长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峨眉山市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1月给予当事人谢**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4.市中区乐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热轧等边角钢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从成都**钢铁有限公司购进规格型号:∠50×50×4mmQ235的“热轧等边角钢”60支,结算重量1.188吨,购进单价4440/吨,购进货值金额共计5274.72元。经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了上述“热轧等边角钢”7支(包含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2.5支),销售单价为95/支,销售金额合计66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热轧等边角钢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53支热轧等边角钢;2.罚款57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65元。
5.沐川县**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直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药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2日,沐川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沐川县**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直营店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维福佳”牌维生素B1片、“清达”牌复方丹参片、“华意”牌甲硝唑片、“十万山”牌千柏鼻炎片、“蜀中”牌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海尔思”牌抗宫炎片、“俌人”牌维生素C片、“朗欧”牌蛇胆川贝液、“白云峰”牌羧甲司坦片、“同道堂”牌小儿感冒颗粒、“仁和”牌益母草颗粒等11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沐川县综合执法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药品;2、罚款15000.00元。
6.犍为县**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以4200.00元/吨的价格从*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购进液化石油气5.58吨,购进金额2.3436万元。购进后当事人将该批次的液化石油气储存在1号罐中以6.00元/kg的单价对外销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抽样。经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家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检测,判定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犍为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480.00元;2、罚款66960.00元。
7.周**等9人生产、销售假冒牛肉案
案情介绍:2022年1月1日,当事人周**以23元/kg的价格购买了103kg新鲜猪肉后,在自有车辆后备箱用染色剂(暂未查明具体品名及成分)涂抹在新鲜猪肉上,加工成与新鲜牛肉颜色近似的假冒牛肉后在井研县对外销售。该批假冒牛肉当日以60元/kg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6180元,获利2782.4元,剩余27.8kg在案发后被井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扣。
经查,当事人周**销售问题“牛肉”并非偶然,该案系团伙作案,其方式为:当事人于2021年6月与微信名称为“哥依然潇洒”的李**结识后开始从事生产、销售假冒牛肉违法经营活动。以李**为组织者,建立了名称为“发财”的微信群,作为成员沟通交流、互通信息的工具,群内成员共有9人。该团伙长期流窜于四川、贵州、重庆、云南等地,集体行动、统一住宿,以当日统一住宿点为活动中心,成员在周边乡镇对外销售假冒牛肉。该团伙主要采取“集中采购、各自加工销售”的方式,由李**负责采购新鲜猪肉及染色剂,其余各成员利用微信或现金等交易方式在李**处购买领取制作假冒牛肉的原料,然后利用自有车辆作为运输工具和经营场所在车内将新鲜猪肉加工染色后冒充新鲜牛肉对外出售。该团伙采取上门推销、微信好友推荐等销售方式,出售价格50-60元/kg不等。案发当日,通过查证发现该团伙当日各自在井研县三江镇和竹园镇、五通桥区牛华镇和犍为县罗城镇同时开展了加工销售假冒牛肉的违法经营行为。初步查证,当事人从2021年6月至今涉案货值金额共13万余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周**等人生产、销售假冒牛肉的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井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井研县公安局,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8.夹江县漹城镇周**诊所销售过期药品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于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26日先后购进缩宫素注射液、维生素B6注射液、维生素B1注射液、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硫酸阿托品注射液、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小儿化痰止咳颗粒、复方百部止咳颗粒、咳特灵胶囊、消炎利胆片、去痛片。截至2022年2月11日,当事人将超过使用期限的上述药品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一同混放在其诊所药品柜上及治疗室里,未与其他药品进行区分。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夹江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14元;3.罚款1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