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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全市长江流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获悉,我市从9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为期2个月的“护渔亮剑行动”,市农业农村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9个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钓鱼捕鱼等违法行为。
据悉,此次行动围绕营造长江流域良好的生态环境,全面深化“四清四无”行动,以“零容忍”态度全方位打击非法钓鱼捕鱼专项行动;全面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确保渔具店铺规范售卖渔具,市场和餐馆不出现野生鱼售卖;全程强化行刑衔接,做到刑事处罚一批、行政处罚一批、约谈提醒一批、警示教育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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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特别提醒,在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长江十年禁渔”部署,守护长江母亲河,拒绝长江野味,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八个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