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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乐环委〔2023〕3号)要求,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我局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牵头事项,现予以公布。
负责打击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成品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润滑油添加剂、车用尿素及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